为促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二、配套供电基本容量
根据《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每户4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住宅公共用电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规定。
各地原则上应优先采用《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定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三、收费方式
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按小区内供配电设施建设和外接电源线建设两部分收费。小区内部分,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收取;外接电源线建设部分,只据实收取设备材料费用,涉及外接电源线建设的其他费用免收。
四、收费标准
(一)小区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划分为两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
1、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按《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设计、建设的,多层住宅每平方米42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46元。
2、供电基本容量配置适当降低,按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设计、建设的,多层住宅每平方米34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38元。
(二)外接电源线建设的设备材料收费,按实际使用的数量和购进价格计算。
五、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
包括从外接电源点出线至住宅楼(不含楼内布线)和住宅公共用电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住宅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施工,并按惯例无偿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管线通道。供电企业应按城镇建设规划要求,按就近方便的原则,提供外接电源点。
六、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收取
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由所在地供电企业向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收取,并承担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请省电力公司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