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挖方路基开工。在挖方路基开工前至少28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工程断面图报监理人批准,否则不得开挖。
(2)挖方作业规定。所有挖方作业均应符合图纸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施工。
(3)挖方作业边坡。挖方作业应保持边坡的稳定,不得对邻近的各种结构物及设施产生损坏或干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负。
(4)路堑挖方材料。路堑挖方材料应尽量予以利用,但不得重复计算利用材料的开挖数量。可作为路基填料的土方,应分类开挖、分类使用。除图纸规定或被定为非适用材料外,不得任意废弃,并力争填、挖、借、弃合理。
(5)路床面开挖。如路床面开挖超过图纸或监理人的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回填并压实。
(6)路基排水。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始终保证路基排水畅通。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时,承包人应立即自费对其进行修补。
(7)开挖中石方。在开挖中出现石方时,承包人应测量土石分界线,经监理人鉴定认可后,分层进行开挖。如果出现零星石方,承包人应在事前量测石方数量,报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继续施工。
(8)施工前的弃土。施工前,应对图纸提供的弃土方案进行现场核对,若有疑问应及时处理。沿线弃土堆的设置应符合图纸要求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