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附 则

2022/07/15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管涵,河(沟)渠、泵站、水闸、堰、坝,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污水处理及附属设施、引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三)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四)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管涵,河(沟)渠、泵站、水闸、堰、坝,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污水处理及附属设施、引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三)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四)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单位区域排水的设施。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