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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草案说明

2022/07/15198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现就《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城镇化率已达67%,部分地区已接近80%的发达国家水平,城市化进程已从城镇规模的扩张过渡到人居环境的提升,城市快速扩张形成的“千城一面”等城市风貌问题,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居住品质的需求。中央、省委深刻把握当前城市发展规律,对城市景观风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现就《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城镇化率已达67%,部分地区已接近80%的发达国家水平,城市化进程已从城镇规模的扩张过渡到人居环境的提升,城市快速扩张形成的“千城一面”等城市风貌问题,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居住品质的需求。中央、省委深刻把握当前城市发展规律,对城市景观风貌塑造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留住城市特有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城市空间规划和设计,加快城市整体提升,按照把省域建成大景区、大花园的理念和目标,高标准建设美丽城市。对照工作要求,城市景观风貌管理的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仅有建设部2018年颁布实施的《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主要依托的城市总体规划则过于宏观,缺乏对街区局面景观的设计,单个项目景观设计则过于微观,造成城市景观风貌碎片化、建筑单体与区域整体容貌不相协调的局面。一直以来,各级规划建设部门对加强城市景观风貌管控、出台地方性法规填补制度空白的呼声十分强烈,不少省人大代表也提出议案,建议我省尽快对城市景观风貌改造、公共环境打造等率先进行立法规范。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切,开展城市景观风貌立法,弥补当前城市规划建设中的短板,引领新型城市化发展的方向,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近年来,我省各地在新城建设以及特色街区、景区打造等工作中,特别是2017年杭州迎接G20峰会、全面改造提升城市形象工作中,积累了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建设的丰富经验。同时,台州市“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在建设城市公共文化设施、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方面先行先试,已取得良好的实践效果。环资委认为,开展全省城市景观风貌管理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二、起草过程

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浙江省城市公共环境艺术立法列入2018年提请审议的预备项目,由环资委牵头起草。委员会按照立法法和地方立法条例的要求,充分发挥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深入落实民主科学立法,年初牵头成立由环资委、法工委、法制办、建设厅、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在省有关部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袁荣祥副主任带领起草小组先后赴省内各地和深圳、上海、四川、吉林等外省(市)进行深入细致地调研,并认真听取市、县基层一线同志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精心开展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现条例草案基本形成,环资委认为条件已基本成熟,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景观风貌规划、景观风貌管理、公共环境艺术促进、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三十七条。

(一)关于条例名称。在年初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条例名称暂定为浙江省公共环境艺术条例。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环资委认为,要坚持问题导向,在通过发展公共环境艺术提升城市品质的同时,城市景观风貌规划管控和建筑容貌更新改造,对于推动我省城市转型发展和人居环境品质提升,显得更为迫切。为此,条例草案拓展立法规范范围,对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艺术品等城市空间形态一并进行规范,并将条例草案名称更改为“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三条)。

(二)关于景观风貌规划。条例草案在国内率先创建了完备的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审批监管体系。确定了景观风貌专项规划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文脉、立足长远的原则,体现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的总体要求,明确城市天际线、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等要素作为规划重点内容,城市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新城新区等作为重点管控区域(第六条至第八条)。建立了规划编制审查中部门编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政府审批、人大审议的互促共进机制(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同时,第十二条规定“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的控制和引导要求”,明晰了各类规划的关系和衔接,为城市景观风貌管控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景观风貌管控。为推动景观风貌专项规划落地,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建立了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制度,明确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的通用管理要求。在第十四、十五条对建设工程选址、设计方案审查、竣工规划核实等环节,落实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作出了规定。根据“最多跑一次”和“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列举了设置候车亭、建筑外立面装修装饰等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的负面清单。

(四)关于城市更新维护。针对以往城市建设中存在的历史文化遗存破坏、城市公共空间挤占等问题,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旧城更新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塑造的要求,“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历史文脉,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和改建历史建筑”。在原建设用地范围内重建、改建、扩建应申请规划行政许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重新核定规划条件,涉及提高原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改变原用地使用性质的,应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针对城市广告灯箱、建筑外墙、各类管线等城市管理的薄弱环节,规定城市景观照明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管理要求,建筑外立面和屋顶应定期进行清理维护或改造整饬,影响景观风貌的各类户外管线杆线应及时清理改造,从而弥补了现有规划相关管理制度的不足,也为当前的“三改一拆”、旧城改造、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

(五)关于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城市雕塑、壁画、绿化造景和艺术化的景观灯光、水景、城市家具、标识标牌等公共环境艺术品,是增强城市公共空间艺术水平、提升城市文化内涵的重要载体。为保障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资金,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并总结台州市的先行实践,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重要建设项目,即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城市重要交通场站、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广场和公园,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投资应不低于项目建设工程投资概算的百分之一,投资概算超过20亿元的,其超出部分应不低于千分之五。并在项目可研报告审核和项目审计环节对配建投资进行审查,确保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落地,着力打造城市公共文化,提升城市软实力(第二十六条)。考虑到公共环境艺术品特有的文化艺术属性,条例草案作出针对性规定,公共环境艺术品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直接购买等方式建设(第二十四条)。同时,建立后评估和退出机制,对经评估认定艺术水准低下、影响城市景观风貌品质的公共环境艺术品可以责令拆除,保证公共环境艺术品的艺术水准(第二十七条)。

(六)关于各方职责和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四条建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乡规划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城市景观风貌管理体制,并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从事城市景观风貌建设维护的单位和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的单位等行政相对人不执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罚则(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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