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设置。
第十七条 在以下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先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由市市容管理局审批。
(一)在桥梁或者路灯灯杆上设置广告牌或挂浮物和在市政道路及道路控制地带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分别征得市建委、路灯管理处、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
(二)凡利用花带、公共绿地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作为媒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先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设置户外广告涉及交通安全的,应先征得公安交通部门的同意;
(四)设置单板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牌位,应当先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单位证明、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广告设计平面图、效果图;
(四)租用场地或设施协议书(注明租赁期限和租金)。
第十九条 经审查资料齐全有效的,由申请人填写《户外广告设置报审表》。需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由申请人送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市市容管理局,市市容管理局接“户外广告设置报审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获准设置的,发给《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领取许可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