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宿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现就《条例》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的框架
《条例》分为五章,共有三十七条,依次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具有可操作性实效性为主要原则,总结固化了宿迁在扬尘污染防治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主要特点有:一是部门职责明确,清晰合理界定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防止多头管理和推诿扯皮。二是操作性强,既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明确建设工程扬尘防治的一般性规定,又紧贴不同类型建设工程扬尘污染特点和重点防治领域,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三是充分保障被管理对象权利,针对建设、施工单位反映强烈的管控“一刀切”问题,规定要加强扬尘监控分析,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同时对要求施工单位停工的主体、条件进行严格限定。
三、主要制度设计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协同防治制度。建设单位首先在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防治责任,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防治费用,然后施工单位负责制定落实具体的防治措施,再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条例第七、八、九条)
(二)建设工程扬尘防治的一般性制度。对不同类型建设工程的扬尘防治措施提取公因式,规定建设工程一般都要采取围挡、覆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出入口清洁等七项具体防治措施。(条例第十条)
(三)房屋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制度。除满足一般性的规定外,另外要求工地的作业区、生活区进行混凝土硬化,脚手架外侧要设置防尘网,清理建筑垃圾要洒水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撒。(条例第十一条)
(四)市政工程扬尘防治制度。除满足一般性的规定外,要求在进行路面切割、开挖、回填等施工时,还应采取洒水、喷淋等防治措施。同时,针对市政工程中的应急抢修特殊情况,规定相应的防治措施。(条例第十二条)
(五)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制度。除满足一般性的规定外,还要全程采取喷水、洒水等湿法作业。(条例第十三条)
(六)大风天气扬尘防治制度。在气象预报风力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拆除,粉状土方回填,道路施工中的灰土混合搅拌。(条例第十四条)
(七)资源综合利用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规范处置行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十条)
(八)部门统一与分工监管制度。由生态环境局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住建、城管、交通、自然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分别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九)目标考核制度。市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对未完成的地区实施挂牌督办或者约谈。(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扬尘监控制度。生态环境局建立扬尘污染监控网络,根据监控情况定期分析确定扬尘污染重点防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一)检查巡查制度。为减少对项目建设的影响,规定生态环境局可以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二)应急处置制度。在重污染天气下,可以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措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