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从十堰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获悉,会议表决通过了《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拟于近期将《条例》依法报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条例获得批准实施后,将为十堰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市场主体必须履行防治扬尘污染的主体责任,对应当采取的防治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并设置严格的行政处罚手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将扬尘污染防治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对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出明细作出预算,专款专用,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台账。对违反有关扬尘污染防治费预算、使用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条例》规定,工程施工要在工地周边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墙)并进行维护;土石方作业应当分段开挖,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对裸露的山体、土地和物料进行覆盖;预拌生产企业要在物料堆场采取建设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设置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罐车安装防止水泥浆泄漏的接料装置。对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