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赤峰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要求,针对我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限值一直未能达标这一突出问题,制定《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明确部门职责、细化防治措施、严格法律责任,对于促进可吸入颗粒物限值达标,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是必要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设置六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扬尘污染的概念、防治原则和宣传教育。第二章防治职责,共五条,分别明确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水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第三章防治措施,共十五条,重点对工程施工、物料堆放与运输、工矿、园林绿化、道路保洁和裸露土地等施工和生产活动应当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细化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共七条,规定了建立监测网络与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重点污染源管理、物料运输车辆管理、执法检查、信用管理、重污染天气应急、举报等制度。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八条,规定了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执行监督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一条,规定了施行时间。
三、条例的主要特色
第一,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一方面,根据扬尘污染的损害重点在人群密集区这一特点,同时根据监管实际和防治技术水平,条例将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放在城区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另一方面,对沙漠、沙化草原和沙化土地的治理,对分布在农村牧区的煤炭经营企业、矿山企业、公路物料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也作出规定。这样,既突出对重点区域、人群密集区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进行有效规范,又着眼提升全域大气环境质量,系统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法规内容。防治职责不明晰、防治措施不精细、监督管理不严格,是我市可吸入颗粒物限值不达标的主要原因,也是扬尘污染防治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为此,条例本着明确责任、细化措施、严格监管的思路,重点规范了防治职责、防治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几个重要内容。
第三,明确部门监管职责。扬尘污染涉及面广,涉及的监督管理部门较多,条例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细了部门职责,明确了统一监管与分工负责的体制,确保部门之间职责相互衔接,实现监管全覆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导致扬尘污染的因素较多和部门职能所限,有些种类的扬尘污染,还难以做到一种污染由一个部门监管。
第四,细化防治措施。一是根据扬尘污染产生的形式,明细了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和生产活动。二是根据施工和生产活动各自特点,在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分类细化各类活动应当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对上位法有关监督管理制度作出补充。一是在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举报制度基础上,补充明确了举报处理程序和时限,防止监管部门之间互相推卸责任,有利于违法行为的及时有效查处。二是在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大气污染源监测制度基础上,补充了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制度。三是补充了信用管理制度,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提高促进法规的执行性。四是在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物料运输采取密闭措施和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制度的基础上,补充了引导物料运输车辆企业化发展,物料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等设施、规范密闭标准、实行智能化监管等制度。
第六,严格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将条例所列的十三类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和生产等活动的三十七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设定为法定义务,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一并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