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7月29日,分组审查了赤峰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防止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组成人员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与赤峰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座谈研究。7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及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对《条例》进行了统一审查。法制工作委员会和赤峰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我受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二、将《条例》第九条“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直接责任”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三、将《条例》第十条“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责任”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此外,还对《条例》个别文字、条文表述进行了修改和规范。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决议(草案)》,建议主任会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以上审查情况的报告,连同决议(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