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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审查情况的说明

2022/07/15117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2日召开会议,对鞍山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鞍山市是典型的资源型重工业城市,矿山和重工业企业生产产生了大量的扬尘污染物,加之城市建设项目日益增加,扬尘污染已经成为影响该市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身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2日召开会议,对鞍山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鞍山市是典型的资源型重工业城市,矿山和重工业企业生产产生了大量的扬尘污染物,加之城市建设项目日益增加,扬尘污染已经成为影响该市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整洁、清新的生活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的规定中,缴费主体范围与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不一致。因此,建议将该款中的“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修改为“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条例》的其他内容与法律法规没有抵触,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查批准。

法制委员会审查该《条例》,事先征求了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意见。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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