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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2022/07/15282 作者:佚名
导读:《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于2016年1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共七章六十九条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梯制造单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于2016年1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共七章六十九条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未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按要求设置产品铭牌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若不按期对电梯进行保养,在乘客受困电梯后不及时救援,除责令改正,停止使用相关电梯,还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规定,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电梯检验、检测、维护保养、运行管理等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电梯出现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异常情况,按规定需要停止使用电梯时,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电梯应及时装设通信设施,确保电梯轿厢、井道信号覆盖。电梯故障,30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应急救援电话畅通。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一)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企业实施电梯使用管理并明确受托单位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受托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三)含有电梯的房屋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及相关场地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房屋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四)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五)新安装的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视,制止不安全、不文明的乘梯行为,记录日常使用状况;(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和机房钥匙;(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四)监督并且配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五)负责制定和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计划,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七)接到故障报警立即赶赴现场,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相关部门排除故障;(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工程设计的审查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安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和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旅游、教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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