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迁入地在选择外迁移民安置区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置容量充足,有供安置移民的耕园地;
(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对外交通方便;
(三)学校、医疗等社会事业设施比较完善;
(四)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不低于迁入县的平均水平;
(五)安置区有接收外迁移民的积极性,民风淳朴,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能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安置外迁移民的乡镇,在进行生产、生活安置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安置。安排给移民的耕园地面积,必须与安置社老居民同等,移民承包耕园地人均一般不低于0.8亩,城郊蔬菜地人均不低于0.4亩。
(二)生活安置。农村移民建房选址,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要求地质稳定,相对平坦,交通方便,供水、供电易于解决;居民点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结合地理条件,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办法。“四通一平”(路、给排水、电、广播通,场地平整)要限额规划,限额设计,分项包干,不得突破包干补偿投资。
农村外迁移民建设用地标准:移民建房和基础设施用地面积按人均45平方米计算,其中,宅基地(含附属房)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以户为单位,3人及3人以下按3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按5人计算。由安置地政府免费提供房屋设计图纸,供移民选用。
第七条 迁出县外迁农村移民的资格审查要严格把关,坚持不属双淹户,不服从领导,经常惹事生非,违法违纪,好逸恶劳,不勤劳致富,智能和体力偏弱,生产生活能力差的移民不外迁的“五不外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