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安置方案。迁入地县人民政府按接收移民的计划,择优选择,确定安置村、组及各组接收安置移民数量和可出售闲置房户数及面积。迁入地各级政府要动员村社干部、群众热忱欢迎外迁移民。
(二)宣传发动。迁出地要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外迁政策和迁入地的情况(包括电视录像)。动员移民报名,优选确定外迁移民对象并分配到迁入地乡、村、组。
(三)迁出地乡(镇)政府审查移民资格,核实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补偿金额并张榜公布,完善补偿结算手续后,与移民签定补偿销号合同。
(四)移民对接。由迁出地政府组织移民户主到接收村组,对接、落实承包土地,领取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户口准迁证;新建房者落实宅基地位置及面积,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房产证;迁出地乡镇政府与迁入地乡镇政府签订协议完善相关手续,移民与迁入地乡镇政府签订安置合同并进行司法公证。
(五)移民建房。原则上由移民自选户型,自主修建。根据移民自愿并书面委托,也可由迁入地代建或统建。迁入地乡镇政府协助移民户选择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加强质量管理;为购房移民完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六)搬迁运输。对集中启运的,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联系安排车、船,并办理旅途安全保险。迁出地乡镇政府与迁入地乡镇政府应在迁入地完善移民交接手续。
(七)验收总结。迁出地和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外迁移民安置完成情况、安置质量、资料收集整理、外迁安置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书等资料的立卷归档等项工作组织验收,对年度外迁安置工作进行总结。
(八)稳定巩固。自移民安置到位之日起,迁入地乡镇、村、组应及时纳入正常管理,落实党员、干部对移民户进行帮扶,使移民尽快适应新的环境,融入当地社会,勤劳致富,长治久安。迁入地各级政府应制定巩固措施,负责解决移民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确保移民安稳,逐步能致富。迁出地政府应建立回访制度,及时了解移民生产、生活和思想情况,与迁入地政府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