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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市内外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优惠措施

2022/07/1518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五条 迁入地的县(市)安置3000人以上,乡、镇安置300人以上的,享受三峡库区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有关税费的减免。迁入地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845号“关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精神,减征或免征外迁移民购房契税和免征移民建房的耕地占用税。对外迁农村移民取得的非开荒农业收入、农林特产品收入应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七条 迁入地的

第十五条 迁入地的县(市)安置3000人以上,乡、镇安置300人以上的,享受三峡库区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有关税费的减免。迁入地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845号“关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精神,减征或免征外迁移民购房契税和免征移民建房的耕地占用税。对外迁农村移民取得的非开荒农业收入、农林特产品收入应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七条 迁入地的农民,在重庆市内的城集镇有住房和谋生手段,并将原承包的土地让出安置农村移民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入住房所在城集镇,凭迁入地移民局的证明,各地免收入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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