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迁入地的县(市)安置3000人以上,乡、镇安置300人以上的,享受三峡库区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有关税费的减免。迁入地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845号“关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精神,减征或免征外迁移民购房契税和免征移民建房的耕地占用税。对外迁农村移民取得的非开荒农业收入、农林特产品收入应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七条 迁入地的农民,在重庆市内的城集镇有住房和谋生手段,并将原承包的土地让出安置农村移民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入住房所在城集镇,凭迁入地移民局的证明,各地免收入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