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计划管理,使市区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械增长人口,是指进入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以下简称落户)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区,系指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
第四条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计划管理,该办公室设在青岛市计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各部门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
(四)负责市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政策研究。
第五条将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口审批。
第六条市人事、劳动、公安、民政及其他分口管理部门应于市计划年度开始前两个月编制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含需市单列计划指标的部分),报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经综合平衡后,拟定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七条市人事、劳动、公安、民政及其他部门,根据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分别负责进入市区落户的干部、工人、复员及离退休军人和居民等人员的审批。
第八条对进入青岛市市区落户的人员,实行落户许可证和户口准迁证并用制度。
落户许可证由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统一印制,随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分发给各有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对准予落户的人员,发给落户许可证,一人一证。
公安、粮食部门凭其落户许可证、户口准迁证及其它有关证件,方可给予办理户粮手续。
第九条根据国家、省或本市有关专项规定允许进入市区落户的人员,由市单列计划指标。
前款所称专项指标包括:
(一)现役军官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
(二)复员军人;
(三)大中专、技工学校招生及毕业生分配;
(四)按国家、省和本市的规定调入的干部及随迁家属等。
(五)按国家、省或本市的专项规定允许进入市区落户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成建制迁入市区的单位和来市区新建的单位需落户的,须经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单列计划指标。
第十一条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应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控制机械人口增长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进入市区落户的,由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