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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办法简介

2022/07/1511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厂(站)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行为,避免污泥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泥处理处置指济南市市管污水处理厂(站)在净化水质过程中所产污泥产生、转运、处置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济南市污泥处理处置主管部门为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第四条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厂(站)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行为,避免污泥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泥处理处置指济南市市管污水处理厂(站)在净化水质过程中所产污泥产生、转运、处置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济南市污泥处理处置主管部门为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第四条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程控制原则。

第二章污泥产生

第五条污泥产生单位所产污泥含水率应当低于80%。

第六条污泥的产生量与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状况的匹配情况,作为判定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与否和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的依据。

污泥产量以各厂(站)污泥计量表为准进行推算,无计量表以实际污水处理量进行推算。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建立污泥产出台帐,填报污泥产出台帐记录表、污泥转移联单(附样表一、样表五)。按照规定对所产生的污泥进行检测并保存原始检测记录。污泥中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能确定的,由污泥产生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重金属含量测定及毒性浸出实验,确定污泥性质。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由污泥产出单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临时处置。

第三章污泥转运

第八条污泥转运单位应当将污泥转运至约定场地进行处理处置。转运量应当稳定、持续、均匀,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稳定运行。

第九条污泥转运单位应当建立污泥转运台帐,填报污泥转运登记表、污泥转移联单(附样表二、样表五),落实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条污泥转运单位应当使用封闭式车辆运输污泥,严禁在运输过程发生随意倾倒、散落、丢弃及未按规定路线运输等行为。

第十一条实行污泥转运单位备案制度。与污泥转运单位签订转运合同的相关单位,应当在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持双方合同等文件到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各相关单位应当将污泥转移联单做为与污泥转运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依据,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章污泥处理处置

第十三条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处理工艺、处理方法和防治污染措施做好污泥的无害化处置。主管部门对处理处置过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无条件提供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泥处置台帐,填报污泥处理处置登记表、污泥转移联单(附样表三、样表五),每月将污泥处置量、产品去向进行登记造册,并附以相关的入库单据或发票(发货单)。

第十五条涉及政府采购的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每月10日前,将上月污泥实际处理处置量汇总,完善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送相关资料,支付当月污泥处置费。

第十六条涉及政府采购的污泥处置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包括:《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书》、《济南市政府污泥采购项目月份资金支付申请表》(附样表四)、《污泥处理处置登记表》、季度污泥产品质量检验书。

第十七条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随时接收所运污泥,不得拒收。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生产时,应当提前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由主管部门指定有处理处置能力的单位临时处理处置,处置费用由污泥处理处置单位限期支付给临时处理处置单位。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交第三方处理处置。

第五章其它

第十八条污泥产生、转运、处理处置等单位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自行承担安全、环保责任。

第十九条污泥产生、运输、处置等单位应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参与各级各项相关课题试验性研究。

第二十条非市管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站)的污泥产生、转运、处理处置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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