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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六章

2022/07/1511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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