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2、依据市环保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3、对辖区内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5、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和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6、对县、市局各分局环境监察机构行政执法情况和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稽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7、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8、负责全市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9、负责完成市环保局、省环境监察总队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开封市环境监测站
1、对本市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 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 2、对本市各有关单位诽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性测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各地排污收费管理单位不另设测试机构; 3、参加制订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负责本市环境评价,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 5、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 6、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得要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 7、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订; 8、参加本市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开封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负责全市辐射安全及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