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通过了《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这标志着我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已经诞生,这也是我国修改《立法法》市州获得立法权后,我省出台的首部市州级实体法规。
制定《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保障我市饮用水水源安全。《条例》的出台,对加强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
背景:自贡作为全国50个最缺水城市之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小而散、分布广、污染源产生因素较多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这座城市。据悉,我市现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07处,其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主水源地5处、备用水源地1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主水源地74处、备用水源地27处。
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实施双溪小井沟饮用水源地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控制规划的议案》,2015年市人大组织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水厂安全问题的专题调研,提出了改善饮水安全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意见。
在我市获得了地方立法权后,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次主任会通过的《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立法计划》中,把制定出台《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正式纳入重要立法计划任务。
2016年3月份,结合自贡实际,我市启动《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起草工作,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方举行论证听证和反复修改后,《条例》草案由市政府正式提交市人大,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三十八次和四十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并按程序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11月3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了我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名词解释:根据本《条例》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依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意义: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
《条例》共包括总则、保护与治理、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38条,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保护和治理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落到实处。
我国十分关注饮用水安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这些上位法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针对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小而散、分布广,且污染源产生因素多等特点,存在管理落实难、保护力度不够、执法难度大等问题。
因此,通过制定更具适用性、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规范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活动,防治各类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达到和保持饮用水水源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的水,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亮点解读
亮点一:设立保护治理专项资金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分级设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治理、补偿和奖励。
该《条例》出台后,就标志着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治理资金有了固定来源,能得到充分保障,使用起来也更有针对性和计划性。分两级设立,市级资金主要解决供自贡中心城区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治理问题,比如用于双溪水库和小井沟水库等;区县级资金用于区县管理的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治理。
亮点二: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条例》中指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该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对每一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都要编制专门地保护规划,使其保护措施更加具体、细化,并且规定编制其他各类规划要体现对水源地保护优先原则。现主要对双溪和小井沟两个重要水源地分别编制并实施了《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控制规划》。
亮点三:全面加强保护与治理
《条例》结合上位法规定和本地实际,对采取一系列保护与治理措施进行了深入细化和创新规定。除对编制相关规划作出明确规定外,在保护方面,如规定隔离设施建设的方式和具体要求,新设立禁止一系列损害水源地和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等;在治理方面,规定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采取关停、搬迁或取缔等方式治理,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定生态缓冲区,投放净化水质鱼类,在准保护区及其以外的水面设置净化水质生物浮岛等,这对水源地的保护和治理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在监督管理方面,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具体明确,对巡查、监测、环境质量评估和应急处置等监管制度都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从制度和管理上保障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亮点四:确定水源管理机构
在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向本市中心城区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以及管理区域,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以及管理区域。
我市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机制。虽然有的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设置有专门管理机构,但其性质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负责水利工程安全、防洪安全和蓄水调水等职责,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角度不负有更多职能,且其管辖范围也仅限于库区范围,而其他的从河流、地下取水的水源地,则更是没有任何相应的管理机构。因此,要切实保护好水源地,必须明确具体的水源管理机构,明确其具体的管理职责和范围,才能把保护工作切实落到实处。通过制定《条例》明确规定要对每一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确定水源管理机构,完善了管理体制,填补了制度空白和管理漏洞,既是创新,也是体现真正落实保护。
亮点五:建立跨境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条例》还规定,建立跨境污染防治联动机制,确保有效防治入境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既要防治境内污染,也要防治入境污染,本地对境外污染无法直接采取防治措施,因此建立跨境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协调境外污染源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污染防治,通过立法明确建立跨境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形成制度化,促使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去落实,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水源。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