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广东省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广东省实施河道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条例》突出对河道生态保护。把“改善河道生态环境”作为立法宗旨之一,规定河道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河道治理应当尊重河流自然属性,维护河流自然形态,在保障防洪安全前提下优先采用生态工程治理措施。
《条例》规定了河道管理实行河长湖长制。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及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设立河长制工作的机构,明确各级总河长及河长湖长的职责,鼓励志愿者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河湖巡查工作。
《条例》明确了河道管理权限。将本省河道划分为省主要河道、市主要河道、县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规定了省主要河道的范围及其管理权限。
《条例》明确河道岸线规划内容。规定河道岸线规划应当明确外缘边界线、堤顶控制线、临水控制线和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
《条例》明确河道保护的具体措施。规定河道岸线按照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加强临水控制线的管理,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和限制行为。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