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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

2022/07/15117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过车桥涵两端设置限载、限高标志。 第十九条 桥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涵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施工作业; (二)驾驶超重、超高、超长机动车辆以及履带车擅自通行; (三)擅自利用城市桥涵铺设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 (四)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 (五)机动车在桥梁上试刹车; (六)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 (七)其他侵占

第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过车桥涵两端设置限载、限高标志。

第十九条 桥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涵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施工作业;

(二)驾驶超重、超高、超长机动车辆以及履带车擅自通行;

(三)擅自利用城市桥涵铺设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

(四)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

(五)机动车在桥梁上试刹车;

(六)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

(七)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桥涵的行为。

第二十条 超限车辆或者履带车需要通过城市桥涵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监护下通行,需要采取防护或者加固措施的,其费用由过桥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利用桥体架设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的,必须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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