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合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由学校基建材料采购核价招标工作组与施工单位联合采用招标、谈判等方式进行核价。
(二)单项合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货物,由基建后勤处负责核价,基建后勤处分管处长审批确认。
五、核价原则
(一)招标核价原则
1. 招标人由学校与施工单位共同组成。
2. 招标文件的编制由基建后勤处负责,并由学校基建材料采购核价招标工作组审核确认。
3. 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4.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质预审。
5. 对于合格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解答,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
7. 评标委员会由学校基建材料采购核价招标工作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组成。
8.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二)谈判核价原则
1.基建后勤处负责起草谈判条件及有关技术要求。
2.谈判小组由校基建材料采购核价招标工作组、校内用户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组成。负责与货物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
(三)询价核价原则
对于不宜采用招标核价、谈判核价的货物,由基建后勤处根据市场行情核定价格。
六、核价程序及要求(详见附件二)
七、本办法由校基建材料采购核价招标工作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