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分两级,即第一级鉴定和第二级鉴定。在第一级鉴定阶段,主要从宏观控制与构造鉴定角度进行;在第二级鉴定阶段,主要从抗震验算与构造影响角度进行,即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价,确保被鉴定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或变形能力。在具体开展鉴定工作时,当被鉴定结构的承载能力较高时,可以适当放宽其构造措施;当被鉴定结构的构造措施较好时.可适当降低其承载力要求。这里的构造措施与变形能力是相对应的,例如在砌体结构中,当圈梁与构造柱等构造措施较好的情况下,主体结构的整体性就较高,其变形耗能能力可以得到有效提高。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物,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中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中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对于A类建筑,需要进行逐级鉴定、综合评定;对于B类建筑,需要进行并行鉴定、综合评定。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