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类:即筹建处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第一类 筹建处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二类 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第三类 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
根据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性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可分为Ⅰ类变更和Ⅱ类变更。
Ⅰ类变更:①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②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③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④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的。⑤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Ⅱ类变更: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