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建成、小区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按规划要求施工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相关部门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施工机组,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清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四)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
(二)相关部门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证。
(三)工程承发包合同。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相关证件及资料。审核合格的项目30日内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应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审核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的内容所括: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公用服务设施及绿地等。
(四)通过审核证件及现场核验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公告。
(五)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小区方可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第九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