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宁夏首次针对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双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供电单位不得对用户拉闸停电、损坏用户权益。
条例针对供用电设施、电力供应、电力使用、用户权益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将电力用户权益保护单设一章,并设置具体罚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打破过去‘电老大’一家说了算的现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哈莹告诉记者,在用户权益保护章节中对供电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就近设立营业网点、公开办事制度、及时恢复供电、禁止损坏用户权益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为保证用户持续供电和安全用电,条例对供电企业在特殊情况下采取中止供电行为制定了严格的约束条款,并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前向用户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作了规定。条例中明确要求,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对用户拉闸停电或者提高电价、加收其他费用,并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此规定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