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扬尘费”在思路上其实是对排污权制度的借鉴和模仿。所谓通过经济杠杆来控制城市的扬尘污染,貌似能让企业和个人产生畏惧进而增强环保、节能和减排意识,但是单纯的经济杠杆也必然陷入无助的局面,即通过收费的方式,建筑企业的扬尘排污权反而因此“合法化”,同时,因并未引入排污权交易机制,因此仍然只是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两两联系,倒有点类似于变相征税的行政手段,而不是市场经济的交易手段。
环境保护存在着严重的“外部不经济”问题,企业无需为排污付出成本,他人却要为此蒙受健康乃至生命损失。征收“扬尘费”似乎增加了企业的污染成本,但是作为工地扬尘直接受害者的普通民众,却丝毫未能改变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的“不经济”现实。而作为收费者的政府部门呢,本身并没有那么强烈的扬尘痛感,征收“扬尘费”却又能获得额外收入,如此一来,“扬尘费”就很有变味的可能。
对企业来说,缴纳每月每平方米0.24元的扬尘费,要远比落实路面硬化、建筑用料的覆盖、围挡等所有降尘措施更划算,交个扬尘费只要两三万,降尘治理却要花20万。这个模式操作下去,开征“扬尘费”只会让企业与政府部门实现双赢,普通民众则将越发饱受城市扬尘之苦。
简单征收“扬尘费”显然不是一个好办法,政府部门严格的扬尘监管职责,无论何时都不能够放任收取“扬尘费”,不如严格施工标准,只有那些真正落实降尘措施的企业才有资格缴纳,至于那些扬尘污染严重的企业,需要的是大额罚款直至驱逐出建筑市场,而周围居民对扬尘企业索赔的权利,也应尽快得到法律的明确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