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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价法合同定价法的种类

2022/07/15114 作者:佚名
导读:(一)总价合同 此类合同为既定产品或服务的采购设定一个总价。总价合同也可以为达到或超过项目目标(如进度交付日期、成本和技术绩效,或其他可量化、可测量的目标)而规定财务奖励条款。卖方必须依法履行总价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采用总价合同,买方必须准确定义要采购的产品或服务。虽然允许范围变更,但范围变更通常会导致合同价格提高。 (1)固定总价合同(FFP)FFP是最常用的合同类型。 大多数

(一)总价合同

此类合同为既定产品或服务的采购设定一个总价。总价合同也可以为达到或超过项目目标(如进度交付日期、成本和技术绩效,或其他可量化、可测量的目标)而规定财务奖励条款。卖方必须依法履行总价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采用总价合同,买方必须准确定义要采购的产品或服务。虽然允许范围变更,但范围变更通常会导致合同价格提高。

(1)固定总价合同(FFP)FFP是最常用的合同类型。

大多数买方都喜欢这种合同,因为采购的价格在一开始就被确定,并且不允许改变(除非工作范围发生变更)。因合同履行不好而导致的任何成本增加都由卖方负责。在FFP合同下,买方必须准确定义要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对采购规范的任何变更都可能增加买方的成本。

(2)总价加激励费用合同(FPIF)

这种总价合同为买房和卖方都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它允许有一定的绩效偏离,并对实现既定目标给予财务奖励。通常,财务奖励都与卖方的成本、进度或技术绩效有关。绩效目标一开始就要制定好,而最终的合同价格要待全部工作结束后根据卖方绩效加以确定。在FPIF合同中,要设置一个价格上限,卖方必须完成工作并且要承担高于上限的全部成本。

(3)总价加经济调整合同(FP-EPA)。

如果卖方履约要跨越相当长的周期(数年),就应该使用本合同类型。如果买卖方之间要维持多种长期关系,也可以采用这种合同类型。它是一种特殊的总价合同,允许根据条件变化(如通货膨胀、某些特殊商品的成本增加或降低),以事先确定的方式都对合同价格进行最终调整。EPA条款必须规定用于准确调整最终价格的、可靠的财务指数。FP-EPA合同试图保护买方和卖方免受外界不可控情况的影响。

(二)成本补偿合同

此类合同向卖方支付为完成工作而发生的全部合法实际成本(可报销成本),外加一笔费用作为卖方的利润。成本补偿合同也可为卖方超过或低于预订目标(如成本、进度或技术绩效目标)而规定财务奖励条款。最常见的3种成本补偿合同是: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CPFF)、成本加激励费用合同(CPIF)和成本价激励费用合同(CPAF)。

如果工作范围在开始时无法准确定义,从而需要在以后进行调整,或者,如果项目工作存在较高的风险,就可以采用成本补偿合同,使项目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以便重新安排卖方的工作。

(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CPFF)。

为卖方报销履行合同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可列支成本,并向卖方支付一笔固定费用,该费用以项目初始成本估算的某一个百分比计算。费用只能针对已完成的工作来支付,并且不因卖方的绩效而变化。除非项目范围发生变更,费用金额维持不变。

(2)成本加激励费用(CPIF)。

为卖方报销履行合同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可列支成本,并在卖方达到合同规定的绩效目标时,向卖方支付预先确定的激励费用。

(3)成本加奖励费用(CPAF)。

为卖方报销履行合同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合法成本,但是只有在满足了合同中规定的某些笼统、主观的绩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向卖方支付大部分费用。

(三)工料合同

工料合同是兼具成本补偿合同和总价合同的某些特点的混合型合同。在不能很快编写出准确工作说明书的情况下,经常使用工料合同来增加人员、聘请专家以及寻求其他外部支持。

这类合同与成本补偿合同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开口合同,合同价因成本增加而变化。在授予合同时,买方可能并未 确定合同的总价值和采购的准确数量。因此,如同成本补偿合同,工料合同的合同价值可以增加。很多组织要求在工料合同中规定最高价值和时间限制,以防止成本无限增加。另外,由于合同中确定了一些参数,工料合同又与固定单价合同类似,当买卖双方就特定资源的价格(如高级工程师的小时费率或某种材料的单位费率)达成一致意见时,买方和卖方也就预先设定了单位人力或材料费率(包含卖方利润)。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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