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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2/07/15147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1987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量法实施细则》)。但随着二十多年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国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1987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量法实施细则》)。但随着二十多年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国际交往不断增多,计量工作的内容和形式有了新的变化和发展,计量监督管理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其必要性是:一是规范新的计量行为的需要。《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制定时,尚未出现对安装改装计量器具、委托制造计量器具、计量校准、商贸计量等计量行为规范的问题。如果不对上述新出现的计量行为加以规范,将会影响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二是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目前(2010年)我省计量监督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计量行政部门难以对商贸活动中利用计量器具在商品、服务量值方面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处罚;计量行政部门难以对一些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后续监管;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权力、义务、程序等没有具体的规定,既不利于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也不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进一步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三是总结提高我省实践经验的需要。我省是计量大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计量工作经常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实施《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以制定《实施办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促进我省计量事业的发展,使计量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制订《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计量法》;

《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实施办法》共设十一章五十九条,重点是补充和细化了《计量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

(一)规范了对计量单位的使用。一是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对需要进一步引导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活动进行明确,如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出版、发行出版物,制作、发布广告等;二是第七条规定了可以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特殊活动。

(二)强化了对计量器具的监管。一是第九条规定,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既要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也要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技术规范的要求;二是第十条对委托制造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进行了规范,规范的内容包括委托方必须取得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委托制造的计量器具产品标识如何标注和委托制造合同的备案;三是第十二条鉴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监管与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紧密相关,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方面提出了若干禁止性规定。

(三)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一是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持有单位、计量认证获证机构保持发证条件的义务,明确了计量行政部门对上述单位和机构的监督管理方式;二是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计量认证获证机构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免于参加比对试验、能力验证的权利,以避免重复检查。

(四)明确了对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的要求。一是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明确了对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的要求,细化和补充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二是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强制检定的目录和形式、强制检定结果的公布、首次强制检定的申请,进一步明确了对强制检定的要求。虽然《计量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但从我省的监管情况来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使用的底盘测功机、汽车行驶使用的GPS卫星定位导航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加强监管的计量器具,一直没有列入国家强检目录。为此,在上位法未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可作适当探索,有必要制定省强检目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加强了对商贸计量的要求。一是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分别规定了相关经营者、市场商场主办者的计量义务与责任;二是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三是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燃油加油机、眼镜制配的计量要求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的结算依据。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公众强烈要求将电信行业计量器具(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监管纳入《实施办法》。虽然国家已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但国家和省至今尚未制定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计量检定规程,而《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目前(2010年)《电信法》尚未出台,关于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强制检定等相关监督管理的体制、模式等尚不明确。国家有关部门也曾来函建议各地慎重制定与电信相关的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等技术性文件。因此,《实施办法》没有规定对电信行业计量器具(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监管。

(六)规范了能源计量的要求。一是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计量行政部门的能源计量责任;二是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三是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在能源消费计量方面的义务。

(七)规范了计量监督管理。

一是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分别明确了计量监督管理的要求、计量监督管理的费用、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或者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的职权、查封扣押的要求、计量行政部门和被检查者在检查过程中的权力(利)义务;

二是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计量违法行为的权利,计量行政部门处理举报投诉的义务;三是第四十七条明确了计量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八)设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七条,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设定了有关的法律责任。《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实施办法》没有重复设定。同时,按照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计量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是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设定了有关计量器具的处罚;二是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设定了有关计量标准、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和计量认证的处罚;三是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设定了有关商贸计量的处罚;四是第五十六条设定了有关被检查者的处罚;五是第五十七条设定了有关计量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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