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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风险成因

2022/07/15213 作者:佚名
导读:国家审计环境因素 1、政治环境。政治环境决定了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管理模式,即行政型审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不足是独立性差。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的部门监督执行机关自身,其工作力度肯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政府的某些行政活动有悖于法律,或在行政活动中存在短期行为或存在区域利益、行政级次利益、部门单位利益冲突时,尤其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审计就不能客观公允地表达审计意见。有

国家审计环境因素

1、政治环境。政治环境决定了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管理模式,即行政型审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不足是独立性差。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的部门监督执行机关自身,其工作力度肯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政府的某些行政活动有悖于法律,或在行政活动中存在短期行为或存在区域利益、行政级次利益、部门单位利益冲突时,尤其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审计就不能客观公允地表达审计意见。有些问题能不能处理还要看当地政府的态度,当上级或其他部门再次检查时,审计风险就可能暴露出来。

2、经济环境。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国家审计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完善、健全经济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上来。这必然增加审计难度和审计风险。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期间,国有资产管理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在利益驱动下,舞弊现象频频发生。2001年审计署深圳特派办审计的粤海铁路私分国有资产案,就是典型的一例。这一国有资产流失案经历了第十四次审计才被彻底揭露,这其中公司组织结构的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及社会经济环境的不健康给审计带来的难度和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国家审计法律因素

1、法制观念淡薄,使审计执法行为处于两难状态,造成执法不严和监督不利的风险。尤其当法律让位于权利时,审计风险就更大。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来,一些国有企业根本没有近三年内连续盈利的经经营成果,但当地政府为提高政绩,以行政手段干预,制造虚假财务成果,包装了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使之“合法”上市。这样审计行为将听从政府命令,审计的独立性失去意义,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2、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行政法律、法规依据不足或不完善,造成审计风险。例如,关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可以公布也可以不公布。公布审计结果这一法律规定,成了具有任意性的自由裁量权,而不是作为法律义务规定“应当或必须”公告审计结果。具体什么情况下公布什么情况下不公布,相关准则又没有规定,所以审计机关对此操作起来较难,风险也很大。再如,一个问题有多种法律依据,且相互矛盾;有些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只能依据地方政策来来处理或评价。这将导致了审计评价、审计结论、审计处理处罚的风险。

3、被审计单位自身环境。我国的企事业单位还没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有的不健全,有的即使健全了也是责任模糊、流于形式,缺乏执行的主体,尤其对管理层的控制更是失效。而审计依据这样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审计后,得出的审计结果可能与造假、欺骗及违规经营现象相反。内部控制制度的失效突出表现在管理层舞弊失控,这是审计最大的风险。如上市公司银广夏、亿安科技、东方锅炉等造假黑幕,不仅揭示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问题,更给审计界敲响了风险的警钟。

国家审计自身因素

1、审计规范体系不完善,审计质量保证体系尚未建立,审计操作过程会产生风险。

(1)实际操作中审计工作底稿体系十分不健全。目前,国家审计只针对问题取证,没有对所有重要项目都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的记录。而不象注册会计师审计那样,对每一个会计报表项目都有实施审计的程序和记录。这种情况会在审计风险发生时,审计人员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对发生风险的问题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甚至有故意而为的嫌疑。

(2)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无依据。国家审计具体审计准则中,对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只有通用准则,没有操作指南,实际工作中,只是简单地摘抄了几项与财务有关的制度,评价术语基本是“健全、有效”或相反。工作底稿中根本没有内部控制测评记录。内部控制制度测试流于形式,重要性和风险的评估也就失去意义,在制度基础审计模式下,审计风险是可想而知的。

2、审计人员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综合素质低是导致审计风险最直接因素。

(1)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低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方面基本业务能力尚不能达到审计准则的要求,对政策法规理解不透,运用不当,就会出现取证不充分或不相关,引用法规不准确,处理处罚不适当的问题;另一方面相关知识贫乏,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差,如,不精通会计业务,对会计舞弊行为束手无策等。再一方面专业能力低,不掌握审计专业技术和方法,如,内部控制制度测试、重要性和风险评估、抽样方法的运用、计算机审计等。这样,审计人员即使努力了也难以查出重大舞弊和违纪问题。

(2)缺乏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也会产生审计风险。国家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客观性、稳健与谨慎的态度、熟练的专业技能、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以权谋私、对查出的问题隐瞒不报,与被审计单位作交易,为审计行为埋下隐患。

(3)执法观念淡薄是造成审计风险的又一人为因素。审计是执法行为,执法工作不慎重的后果,即带来审计风险。如,盲目确立审计项目,本不在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却因某种原因或不慎重列入审计计划中,结果造成越权审计,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实施监督盘点现金时,审计人员亲自盘点,承担了本职工作以外的责任;对应告知听证的没有告知被审计单位等,这些忽略了法律和法定程序的工作,必然招致审计风险。

3、审计管理的不严密是导致审计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审计管理不严密表现在:一是管理混乱,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权力分散,查出问题层层隐瞒,监督、处罚力度弱化;二是队伍不精、业务不硬,有问题也查不出来;三是没有制度保障,如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制度等。这样的审计工作环境,审计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4、审计技术和方法落后同样会产生审计风险。现代经济的发展使企业经济业务纷繁复杂,审计难度加大。落后的审计技术和方法会使审计行为效率低、质量差、风险大。如,制度基础审计模式,在制度不健全或健全但不能被不效执行的情况下,审计结果往往不能揭示重大舞弊行为,因为其风险分析是基于被审计对象内部制度的,而忽略了非财务指标、经营风险等与审计风险相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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