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3日上午,分组审议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及时修改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修改该条例决定(草案)(送审稿)。2004年11月24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建设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我受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维护法制统一,及时修改与上位法不相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条例修正案(草案)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同意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已按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上述意见,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9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