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要认真作好市级部门预算备查账登记、核算工作。
第五十七条 市级各部门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
第五十八条 市财政局与市级预算单位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季度终了10日内及每年11月10日前、12月10日前,市级各部门要与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进行对账。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与国库处、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就年度预算指标、财政拨款定期进行对账。
市财政局国库处与预算处每月就年度预算指标进行对账。
市级各部门未按要求报送报表和进行对账的,市财政局有权停拨或缓拨经费。
第五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决算工作。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审核汇总市级各部门决算工作。
市财政局统计评价处负责审核汇总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决算。
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编制市本级财政总决算,审核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
市财政局预算处负责财政总决算结算事项。
市财政局预算处、国库处、统计评价处、有关业务处室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会计科要按规定要求相互提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市本级及全市财政总决算的相关资料。
第六十条 市级财政决算的编制要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的原则,不能以领代报、以估代编。
第六十一条 年度终了,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应在认真清理、对账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市级部门决算。全套决算报表及有关分析说明材料,按统计评价处总体要求及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