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和编制办法,由有资格的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等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以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进行编制,并报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概算应根据编制期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基价表等有关规定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动态因素进行编制,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控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依据。但涉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征得计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预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由工程承发包双方共同核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编制期的概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等进行编制。
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对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投资的工程的标底价,必须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审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和相关定额等规定,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
第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应体现管理科学、技术可靠、质量保证、计价合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以中标价或以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为基础,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项内容后确定。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投资的工程,其合同价必须报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和工程进度记录、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国有和集体投资建设的竣工工程结算实行审定制度。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编制和审核,并由建设单位向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审,报审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必须由双方单位共同认定。签盖双方单位和批准人印章以及编制、审核人的相关资格证章。
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裁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定结论,大中型竣工工程结算的审定可视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的竣工工程结算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和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未按本规定报送审定的竣工工程结算,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凡属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除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工程标底、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财务结(决)算,还须由财政部门确认。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工程项目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凡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