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的执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实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设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发包代理)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审批手续,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市,必须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准入手续,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委托承担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咨询活动,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审工程造价。联合承接业务时,应由一个咨询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对委托方负责,联合方应签订联营合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意见书后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当事人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所承接的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内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应持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
市外造价专业人员进入本市从事造价业务,须持相应资格证书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验证注册,并在相应资格证书范围内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编制、审核、评估、监控、管理的单位和专业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编、审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