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三、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可以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