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修改的决定

2022/07/1587 作者:佚名
导读:五、对《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六项中的“或者专用章”。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五、对《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六项中的“或者专用章”。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五)删去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中的“、专用章”。

(六)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的“或者专用章”。

(七)删去第三十条中的“和建设工程造价员”。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