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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解读

2022/07/15117 作者:佚名
导读:我省工程造价领域第一部政府规章《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的实现对《办法》的宣贯,现就大家所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解读: 规章出台背景 工程造价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它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关系到建筑产品的价格和老百姓

我省工程造价领域第一部政府规章《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的实现对《办法》的宣贯,现就大家所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解读:

规章出台背景

工程造价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它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关系到建筑产品的价格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建筑业的发展,工程计价活动不规范和制度不完善甚至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出台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章和规范,虽然对规范建设市场经济秩序和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办法》是在总结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我省工程计价工作中急需规范的问题,制定的操作性较强的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法制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主要条款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五条;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十一条;第三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八条;第四章监督检查,三条;第五章法律责任,四条;第六章附则,一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工程造价的控制范围仅限于施工阶段。

五项鲜明特点

一是《办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有所区别,不少省市自治区的办法调整对象是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如交通、水利、电力工程等,而我省办法调整的对象限定在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工程。

二是重点突出,将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和造价咨询市场作为管理的重点。

三是针对性明显,目前我省工程计价活动中的存在热点问题都有所涉及。

四是条款比较简洁,在内容上尽可能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重复。

五是对违规行为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七条补缺。

亮点一:强化了管理部门职责

《办法》明确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和工作职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制定工程造价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实施宏观调控;二是制定和管理工程定额、标准和规范等计价依据;三是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市场准入许可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并对市场计价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四是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管理;五是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市场计价;六是当事人发生工程造价争议可以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办法》要求建设部门除了落实房价调控政策,严厉打击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投机炒房等行为外,对发包和承包价格计价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对计价依据中与市场价格存在差距的及时调整,严格控制建安工程造价其他费用的增加。同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承发包价格的管理,严格经适房和保障房建设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的审核备查工作,防止高估冒算、串通投标,并积极推行合理低价中标。

亮点二:为控制“三超”提供政策依据

《办法》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减少“三超”现象,提供了科学依据。

“三超”是指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竣工结算超施工图预算。工程建设“三超”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比较严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长官意志瞎指挥”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老百姓反响较大。

《办法》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概算,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施工图预算,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工程结算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的实施和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

亮点三: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

《办法》对建设市场经济秩序和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进行了规范,防止围标串标、“阴阳”合同、高估冒算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亮点四:防止国有资产项目“造价失控”

《办法》最大程度节约国有建设项目投资,减少资金和资源浪费,促使国有投资效益最大化。

《办法》重点突出了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造价管理,要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等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这些规定,加大了国有投资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管力度,有助于提高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亮点五:强调了工程造价企业资质管理

《办法》加强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

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起步于1996年。到今年7月底,全省已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518家,其中甲级资质企业136家。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咨询项目43090项,咨询标的额5911亿元,审核核减率为12.1%。全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突破5万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为9395人。造价咨询队伍成为工程建设领域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办法》突出对造价咨询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一是严格资格管理和市场准入;二是强化质量责任;三是加大执业行为的刚性约束;四是推进诚信建设。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工程计价水平、增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诚信意识、促进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亮点六:防拖欠有新招

《办法》强调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有关价款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管理,防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办法》要求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当对工程预付款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作出具体约定。

《办法》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亮点七: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强制纳入工程造价

《办法》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强制列入工程合同,通过经济手段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和意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办法》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规定其作为一种强制性计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都可列入造价,包括防扬尘洒水费用,现场绿化,施工机械设备防噪声防扰民的措施,场地排水排污措施费用等等;安全费用则包括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通道,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消防设施与器材配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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