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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第二章 计价依据编制

2022/07/156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九条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反映本省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

第九条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反映本省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解释工作;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条 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指导性计价依据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补充计价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编制补充计价依据。

补充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颁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测算和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供计价依据编制的服务。

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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