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为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而按合同项目设立 的临时组织机构。随着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结束而撤销。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结合工程特点、规模、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可采用直线式、职能式、直线─职能式和矩阵式等不同的组织形式。
2.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而不是技术职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过考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与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3.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书面授权,按合同项目设立的行政职务。在 项目监理机构中,总监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对内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工作。
4.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力,从事总监理 工程师指定的工作。
5.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6.监理员
监理员属于工程技术人员,不同于项目监理机构中的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7.工程变更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方均有权提出工程变更。
8.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的范围仅限于承包单位完成的合格工程。
9.延期批准
延期是指延长了原定的合同工期,其原因是由非承包单位责任引起的。临时延期批准是施工 过程中的临时性决定。延期批准则是最终决定,并成为新的合同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