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监理机构是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派出的具体负责监理事务的临时性工作组织。建筑工程监理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组建建筑工程监理机构是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定程序,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建筑工程监理机构。建筑工程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建筑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行使建筑工程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领导建筑工程监理机构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其所签认的文件对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有约束力。2、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命令,签认所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款项的支付凭证,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3、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也不得是此类单位的合伙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