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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承包

2022/07/156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工程承包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筑工程。 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事先持资质证书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自治区境内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大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可以由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工程承包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筑工程。

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事先持资质证书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自治区境内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大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可以由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区内外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承包建筑工程的,区外承包方应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依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征得发包方同意,可以按下列方式对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实施分包:

(一)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总包工程中的某一专业或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总包工程中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建筑工程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或者使用其他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工程,以及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分包工程,或者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他人;

(三)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四)勘察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五)串通投标,哄抬或压低标价,或者采用贿赂、给回扣和其他好处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手段承揽建筑工程;

(六)不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七)擅自修改、变更原设计,偷工减料, 或者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擅自进行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活动;

(九) 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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