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的权限:检査被审计单位的帐目和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依法分别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扣缴款项、停止财政拨款、停止银行贷款等处理决定;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此外,还对各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监督的任务,审计报告的传递程序和保密要求,审计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程序,审计人员专业称号的评定和聘任,审计人员的职权和责任以及对违反本规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审计署负责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