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30个月本人工资)。
七至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
护理费标准
同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是从入院开始至工伤等级鉴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余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享受条件
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伤残津贴
1、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2、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
1、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标准同上
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安徽省,五级为2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1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安徽省,五级为3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3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至十级类
标准同上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级分别为10、8、6、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级分别为20、15、10、5个月本人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余
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障碍鉴定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伤残等级 |
赔偿项目 |
计算方式 |
支付来源 |
备注 |
一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2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90%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伤残津贴×比率 |
公司和个人 |
||
二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25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85%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伤残津贴×比率 |
公司和个人 |
||
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23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80%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伤残津贴×比率 |
公司和个人 |
||
四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21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75%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伤残津贴×比率 |
公司和个人 |
||
五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18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70% |
工伤保险基金 |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当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按照规定 |
用人单位 |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时适用本条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职工月平均工资×28个月 |
用人单位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16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60% |
工伤保险基金 |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当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按照规定 |
用人单位 |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时适用本条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
用人单位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七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13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
用人单位 |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八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11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九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9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
用人单位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
用人单位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备注:
1、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6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统筹地区以内就医的,住院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6元;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院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7元。
3、按规定备案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院前3日内的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
4、按规定备案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6、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且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按有关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7、用人单位破产、关闭,需全员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从留用资金中,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年龄。
8、大连市201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22元。
2019年8月,山东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这是山东自2005年起,连续15年提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此次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分别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山东规定,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生活护理费方面,按《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规定确定,全省月人均增加137.7元。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