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待遇构成
(1)工伤医疗待遇
(2)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完全护理费 大部分护理费 部分护理费
一级 24个月 90% 50% 40% 30%
二级 22个月 85%
三级 20个月 80%
四级 18个月 75%
本人缴费工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16个月 70% 20个月 35个月
六级 14个月 60% 15个月 30个月
七级 12个月 无 10个月 20个月
八级 10个月 无 8个月 15个月
九级 8个月 无 6个月 10个月
十级 6个月 无 4个月 5个月
本人缴费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