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维护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两章:第一章是土建工程,第二章是附属工程。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各地区、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定额确定消耗量,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预算、标底、投标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含标准段、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端部井等)的日常维护工程,以及损坏部件的更换。
四、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维护技术规程,以及典型工程的维护资料。主要编制依据如下: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3.《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
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07;
5.《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2013;
6.《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则》DB11/852.1-2012;
7.《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五、本定额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维护工程的施工条件,国内大多数维护管理企业采用的维护方法、维护施工机械设备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本定额已综合考虑城市地下管廊维护工程中的工程量少、施工地点分散、现场狭小、连续作业差、安全要求高、与生产运行同时进行、需保护原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环境设施等造成的不利因素的影响,除各章节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定额进行调整或换算。
六、关于人工:
1.本定额人工表现形式为普工、一般技工、高级技工。
2.本定额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关于材料:
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和其他材料。
2.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入消耗量定额。
4.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分别以定额计价材料之和的百分率计算。
八、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九、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运至管廊施工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2.垂直运输基准面:管廊内以管廊投料口高度为基准面,材料投料口垂直运输产生的费用按实计取。管廊外以设计标高±0.000平面为基准面。
十、本定额适用于海拔2000m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由各地区、部门结合高原地区的特殊情况,自行制定调整办法。
十一、本定额中对折旧换新的子目,未考虑材料的重复利用,实际发生时应按实扣减子目中相应材料的费用,其他不变,并增加相应修复费用。
十二、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三、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