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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考核与责任

2022/07/1513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十八条 城乡清洁工程管理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激励先进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 城乡清洁工程管理的考核内容应当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各单位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工作的考核,由

第七十八条 城乡清洁工程管理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激励先进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 城乡清洁工程管理的考核内容应当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各单位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其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对承担城乡清洁工程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单位的考核,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十条 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人员是否落实;

(二)工作制度是否完善;

(三)经费有无保障;

(四)责任是否分解到位;

(五)城乡清洁工程标准执行情况;

(六)城乡清洁工程达标验收情况;

(七)其他考核事项。

第八十一条 城乡清洁工程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单项考核相结合、明查暗访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八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承担城乡清洁工程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予以责任追究。

第八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未对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适时部署,未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要求的;

(三)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安排的清洁整治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的;

(四)在城乡清洁工程考核中,排名末位,问题严重得不到及时解决的;

(五)在城乡清洁工程达标验收中,进度迟缓或者反弹严重的;

(六)在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 承担城乡清洁工程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

(一)对摊点管理不力,致使摊点乱摆乱设,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秩序的;

(二)对车辆乱停乱放以及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等行为管理不力,影响交通秩序的;

(三)对乱倒乱扔垃圾和清运不及时等行为管理不力,造成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脏乱现象严重的;

(四)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对建设工地违规行为管理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的;

(六)对违法建(构)筑物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妨碍道路交通的;

(七)未及时采集、报送所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关信息的;

(八)接到数字化城管部门交办的事项后,未及时处置的;

(九)在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城乡清洁工程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做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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