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各种方法的利弊有利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科学地选择取费方法,顺利地开展合作。
(1)根据耗费时间计算费用的两种方法。即按时计算法和工资加一定比例的其他费用计算法。使用这两种方法,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是对监理单位实际消耗时间的补偿。监理单位不必对成本作出精确的估算,此法对监理来讲更方便、灵活。但采用这两种方法,监理单位必须保存详细的使用时间一览表,以供建设单位随时审查、核实。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控制,否则会造成经费的滥用。即使如此,建设单位也会怀疑监理工程师的努力程度不够或使用了过多时间。
(2)建设工程投资的百分比计算法。此方法在于一旦建设成本确定后,监理费用很容易计算。监理单位对各项开支不需那么详细的记录,建设单位也无需审核监理单位的成本。这种方法还可防止因物价变动产生的影响,因建设成本随物价的变化而变化,监理取费的基数也变化。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是:第一,如采用实际建设成本作基数,监理费直接与建设成本的变化有关,因此监理工程师工作越出色,自己的收入越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第二,这种方法有一定的经验性,不能把影响监理工作费用的所有因素都考虑进去。
(3)监理成本加固定费用计算法。该方法方便之处在于:第一,监理单位在谈判阶段可以先不估算成本,只在对附加的固定费用谈判时,才必须作出适当估算,这样可以减少工作量;第二,这种方法弹性较大,监理单位的实际成本包括物价因素均可能得到补偿;第三,附加固定费一经定下,一般不受工期、服务范围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只有在出现重大问题时,才可能对附加固定费用进行重新谈判。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在谈判中可能对某些成本项目是否该得到补偿存在分歧,附加固定费的谈判常常是很困难的,如因工作范围或计划进度发生变化而引起附加固定费的重新谈判,则困难更大。
(4)固定价格计算法。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一旦谈判成功,双方都清楚费用总额,支付简单,建设单位可以不要求支付记录和证明。但这种方法要求监理单位事先对成本作出认真估算,还要考虑是否会有物价变动的可能。如果工作范围发生了变化,工期延长,都需重新谈判。而且这种方法容易导致双方对实际从事的服务范围缺乏一致而清楚的理解,有时会造成双方关系紧张。
我国建设监理有关规定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的服务活动,酬金及计取办法,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依据所委托的监理内容和工作深度协商确立,并写入委托监理合同”。这条规定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从监理单位讲,在监理服务中所收取的货币是使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工程建设是一个比较复杂且花费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系统工程,要取得预期的、比较满意的效果,对工程建设的管理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建设单位为了使监理工作正常进行必须付给其适当的报酬,这也是委托方的义务。
应当指出,如果监理费收取过高,建设单位直接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上的投资势必减少,而管理费支出过大。如果建设单位给付的监理费过低,监理单位为了维系生计,一方面可能派遣业务水平低——工资相应也低的监理人员去完成监理任务;另一方面可能会减少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以减少开支;第三,监理费低会挫伤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抑制监理人员创造性的发挥。其结果很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工期延长、建设费用增加,这样受到损失最大的还是建设单位。因此,提供适当的报酬,得到监理人员的高智能服务,从而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能得到有效控制,对于建设单位实际上是一项很值得的投资。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