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草案)》)作如下说明:
《条例(草案)》形成送审稿后,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多次 协调论证,全面审查协调,反复研究修改,已于2001年6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一直是我国基本建设和投资管理工作中的首要问 题,能否合理地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对于确保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 前,建设工程市场不规范,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较为突出。据 省建设厅调查,约有60%以上的建设项目有不同程度的“三超”情况,突出的“三超”问题,导 致投资效益不高,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而且,由于不正当的建设工程造价行为所诱 发的偷工减料导致的质量事故频频出现,给国家的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其 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并不能完全等同于项目的投资主 体,从而对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关注负责程度不够;二是由于利益驱动,设计单位按 业主的要求进行不恰当的设计变更造成建设标准提高,单位造价降低导致工程质量下降;三 是建设工程依法招投标实施力度不够,使工程造价较多地受到干扰,从而缺乏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所需的合理造价保障;四是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建设市场的管理不规范,使建设工程 处于压级压价、层层转包的恶性循环之中,必然造成高估冒算、合同违约等行为,最终导致建 设工程质量下降。此外,近年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正逐步兴起,但由于市场机制尚不健 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由于利益驱使,建设工程造价 活动缺乏公正性和合理性,导致咨询资料可信度不高;二是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等级经营范围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严重。因此,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活动,对于促 进建设行业的廉政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
关于《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从事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 例:(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集体企业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二)使用国 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理由在于:对于使用 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其投资或者直接来源于国有资 金,或者需要政府作为还款义务人承担还款义务,对于使用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来说,涉及 到政府使用援助资金的效率,影响到政府的国际形象以及将来对国际援助的争取;对于集体 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考虑到我国集体企业形成和发展的特殊性,其股东涉及面广,且是社 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其纳入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对于其他建设工程, 由市场调节,不适用本条例。
三、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体制
《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工作。发展计划部门、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 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此外,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还作了相应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理 由主要是:(一)根据省政府批准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二)改革开放以来较长时间形成的管理体制以及与之相 应的管理经验。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加强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管理好建设工程造价。
四、
笑于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
建设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当前建设工程造 价活动中“三超”现象较为突出的实际;《条例(草案)》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建设工程造 价控制的内容,主要是:(一)建设工程造价各阶段编制的依据(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建设工 程造价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是否合理;即以此依据为法律标准;(二)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在从事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中应遵守的 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
五、
关于资质、资格的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业人员和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资格》 因此《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实行资质、资格管理制度,主要是:建设工 程造价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应当取得一定的资质或资格证书,并在资质或资格证书规定的 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省外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活动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我的说明完了,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