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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07/15132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01年6月14日经 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1年12月26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接 到条例草案后,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了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邀请省人大各 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之后财经要员会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 财经委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01年6月14日经 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1年12月26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接 到条例草案后,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了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邀请省人大各 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之后财经要员会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

财经委员会认为,建设工程特别是政府以国有资金为主要投资的公共工程是当前社 会议论多、管理难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一直 是我国基本建设和投资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连前,有的建设工程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 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较为突出。有的建设工程由于偷工减料导致质量事故频频出 现,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也使一些人走上了犯罪道路。近年来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正逐步兴起,但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经营活动 中存在不少问题。尽管要管好建设工程的造价有许多困难,但多年的实践已摸索出一套行之 有效的管理办法,许多工程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认真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基本制度,其工 期、质量和造价是控制得好的。这说明按规范管理是取得了成效的。通过努力逐步规范是能 够把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好的。因此,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髙投餐效益,促进建设行 业的廉政建设,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管理规定法制化,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制定条例草 案是必要的。

二、

关于该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鉴于涉及“集体企业资金”的投资行为不属于政府使用 国有资金的投资行为。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大家还认为,即使是国有资金也不能多少资金都 管,应有个数额标准。因此将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 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考虑到法制的统一性,其他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活动 也应纳入该条例规范。因此在条例草案最后一条前增加一条“除本条例第二条规范的建设工 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以此作为第二十七条。

三、

为从制度上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在条例修改草案第五条、第十八条 增加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几个基本制度,如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和财务审计制。在 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特别强调了“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连同修改草案第十一条提到的 招投标制,这样几个基本制度都提到了。

四、

由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因此将原条例草案第五条第 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由工程项目扩初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审查。扩初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监理、同级财 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参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 政调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工程项目扩初设计审批部门进行。”以此作为第六条。原 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三款的内容作为第七条

五、

在原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后增加“建设过程中确需修改设计、调整概算 的,应当由原审枇部门审批,同时删去第二款的内容。

六、

建议将原条例草案第二十条(按顺序号应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两款,第一款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定额标准编制预算、决 算造成建设资金增加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该建设工程合同 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降低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款内容为:“未按照施 工设计图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返工,所需返工费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罚款,降低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此外,还对一些条款、文字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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