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年修正本)
(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01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正文